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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维权背后的中国式编剧江湖
2014-05-12 01:49:26 来源(剧本网www.juben98.com): 作者: 【 】 浏览:12010次 评论:0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苑苏文 宋玉萌 刘诗蕾)“业界前辈”琼瑶日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于正新剧抄袭其经典《梅花烙》,这让编剧这个圈子及其行规被推向前台。一些被多次举报“抄袭”和“雷剧”的编剧为何仍能受到投资方的青睐?小编剧怎样才能“出人头地”?记者采访了几名业内编剧,揭秘编剧圈的生存业态。

收视率最重要?

“很多电视台现在片面追求收视率,购片方很多时候并不评估剧的质量,只会考虑整体吸引人眼球的话题性。”编剧阿顺说,今年是他入行的第10个年头,目前已经从编剧跨入他更喜欢的“制片人”行列,有了自己的工作室。

因为要时常与影视剧的投资方和购买方打交道,阿顺发现,真正能“慧眼识珠”的人其实少之又少。

阿顺拿最近在柏林电影节获得大奖的《白日焰火》举例说,其实这部电影找投资找了好久,而很多著名的片子或者好的想法大多是因为不被投资方看好而长期拖延甚至搁浅。

然而,即使一些优秀的片子被忽略,也总会有一些质量不高的影视剧获得非常好的收视率。

“很多投资人会觉得没必要把故事讲得太好,即使质量不高也会有很高的收视率。”编剧小月说。她签约于一家影视制作公司,时常为投资方“私人订制”一些剧本。

小月说,之所以会有很多艺术性不高的影视剧获得高收视率,是观众长期形成习惯的后果。“我们总是提供给观众质量低的影视剧,所以观众的容忍度就增高了,这也是造成 雷剧 受欢迎的原因。”她说。

“总体来说,整个编剧行业缺乏有才华和创意的人,而收视率又是一个尴尬的硬指标,这才是很多剧高收视率却剧本身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阿顺说。

入行先做抢手?

业内人士透露,由于“编剧圈”缺少正规的“入行”方式,因此很多人在自己的编剧生涯之初,为了获得在业内人中表现自己的机会,都不得不做一名隐姓埋名的“枪手”。

“我现在主要是给一些大编剧 帮忙 ,或者只能接一些网络剧编剧。网络剧可以署名,但帮助大编剧写剧本是不能署名的。”今年是小丽进入行第3年,她的梦想只剩下了“早日被观众知道”。

“很多人还做不来枪手呢。”阿顺说,做枪手赚钱对很多刚入行的小编剧来说,远不是最重要的,甚至就连署名的权利也不在乎。“他们需要的是表现自己,从而被别人赏识,获得更多机会”。

阿顺透露,一些上百集的大制作会采用“承包制”来完成:当投资方联系的编剧把戏盘下后,如果没时间完成,就会承包给其他编剧,而其他编剧往往会再找一些其他刚入行的小编剧来做。最终收入分配时,真正干活小编剧只能拿很少一部分。

小月透露,一些知名编剧在找人代笔之前会把剧本整体的架构规划好,当代笔者交稿后还会加以润色,以保证质量。“在学校读书时,我也为一些电视剧做过枪手,但是都白费力气,写的东西根本不过关。”小月说,这说明也是有人对枪手的作品进行质量把控的。

“圈子效应”占主导?

“简而言之,就是在这个圈子里,最重要的是有人带你玩。”阿顺说,刚入行的人不止要学会做枪手,更重要的是要有情商,善于利用“圈子效应”。

阿顺坦言,对于普通人,所谓的“情商”就是对梦想的执着程度。“编剧圈其实就是个名利圈,要看你愿意为梦想牺牲多少”。

“在剧组,每个角色都常觉得自己委屈,这时候情商高的人就会忍耐,处理好其中的关系。”阿顺说,作为编剧的委屈经常是,凭什么谁都可以改我的剧本?

阿顺刚出版了一本叫做《交口称赞》的畅销小说,说的也是影视圈编剧制片人各类阴谋交错的故事。“三四个公司的人正在和我谈这部小说的电影版权,而我的条件之一就是一定要联合制片,不一定我编剧,但剧本修改时我也会提自己的意见”。

(原标题:琼瑶维权背后的中国式编剧江湖)

    剧本网www.juben98.com 转载原文地址:

http://news.163.com/14/0506/09/9RI88DC400014JB5.html 


    琼瑶于正纠纷,凸显编剧维权真的很难

    法律专家称,针对影视作品,法律上从来没有“抄了多少算侵权”的比例认定;编剧界人士认为,作为编剧应该明确,可以借鉴什么,不能借鉴什么。

  琼瑶于正纠纷,凸显编剧维权真的很难

  于正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播出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先是有剧组成员指称这部作品脱胎于琼瑶的《梅花烙》,后是有网友举出例证,指认剧中人物性格、情节设定是各种同类作品的“集大成者”。近日,琼瑶发表公开信,诉于正《宫锁连城》剽窃《梅花烙》,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呼吁维权,其中不完全罗列了5项证据,包括《宫锁连城》主要人物的出身背景、关系、感情线,以及部分故事发展细节等与《梅花烙》“完全一致”。于正亦书面回应,向琼瑶表达敬意,并称“艺术本来是需要发展和继承的”。这一事件在知识产权保护界和编剧界都引起了热议。

  举证难:独创性不易界定

  “资料显示,大多数涉嫌侵权抄袭的诉讼,最终判决结果都是原告败诉,很少有原告胜诉的。”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影视法律事务中心律师郑小强坦言,举证是此类事件在司法判断中的最大难点。

  司法判断抄袭有两个条件,一是接触,指的是被诉侵权者有机会接触到诉讼方的作品;二是实质性相似。关于“实质性相似”的举证尤其困难。“两部作品相似,分为低级的相似和高级的相似,实质性相似是低级的相似,这种相似是非常具体的;高级的相似,举例来说,在宫斗剧里,后宫嫔妃争宠、宫廷政变等情节十分常见,这是高级的相似,这种相似很抽象。《著作权法》能判定侵权的是前者,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不是思想本身。”郑小强说。

  判断实质性相似,需要通过剧本对比来实现,包括作品主要人物、故事主线、主题思想、叙述方法,乃至对某情节的具体表达方式,相同事件的具体叙述方式、场景描写,对同一史料来源的演绎是否相同,有时需细化到镜头的运用等细部处理。针对影视作品,法律上从来没有“抄了多少算侵权”的比例认定,郑小强认为,如果有几集剧情完全一样,很容易判定侵权;但经过改头换面,就有可能在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能不能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就很难说了。“观众看到的大致相似,有可能接近于低级相似的范畴,即使是这样,在剧本比对上也未必能判定侵权。”

  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往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很多律师接受维权的委托都很谨慎,他们更愿意把精力花在完善合作方订立的合同文件上。但郑小强表示,尽管官司很难打,但由于琼瑶在电视剧行业具有很大影响力,这一事件可能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没有任何作品是完全不用借鉴的,借鉴的同时应有独创精神,创作者应该分清哪些是借鉴前人的,哪些是自己独创的,借鉴过前人的部分,不能据为己有,不允许别人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常见创作手法和情节设定的相似不构成侵权;如果于正作品中的几个桥段,琼瑶某个作品中有,琼瑶之前的作品中也有,则不构成侵权;如果借鉴了一系列桥段,那就要看这一系列桥段组合的顺序、内在的逻辑关系是否完全相同,桥段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但几个桥段的前后衔接、用在哪里等具体操作具有独创性。李顺德认为,处理此类诉讼,现有法律基本够用,关键在于依据现有法律做出仔细比对、准确判断,维护鼓励原创的法律精神。

  有行规:坚守编剧伦理底线

  “我的汽车,你偷走了,重新刷一遍漆,也能判定你偷窃;但是我的创意,你偷走了,重新‘刷一遍漆’,不一定是原来的创意。”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编剧余飞这样表述创意产品在侵权判定上的困难之处,但他认为,编剧行业内应该有专业的界定标准。去年,余飞曾撰文《迷离的鸿沟》,作为编剧在创作中可以借鉴什么、不能借鉴什么的参考规约。

  余飞举例,用快乐的方式表现痛苦,是可以借鉴的,但写成在纳粹集中营里父亲和儿子做游戏,这是《美丽人生》,前者是立意,后者是创意,立意可以借鉴,创意不能雷同。一系列规约还包括:目的事件可以相同,具体桥段不能雷同;人物和人物关系不能同时借鉴;核心事件和结构不能同时借鉴;细节和台词不能借鉴。

  大部分编剧作品的侵权行为,都不是逐字逐句的抄袭,权利人往往会指称侵权者窃取的是“故事核”。“故事核”是关于某个题材具体化、可操作的描述,余飞认为,一个好的故事核本身具有独创性,比如《美丽人生》的故事核可以表述为“父亲在纳粹集中营里以骗他的儿子说这是做游戏的方式,回避苦难的现实,最后父亲遇害,儿子因保持快乐的心态而获得拯救”。这种故事核不能照搬。但是宽泛的故事核,比如“一个报仇戏,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不具有唯一性,“照搬”也谈不上侵权。对于“一个女性,生下女孩,换成男孩,养子和亲女长大后相恋”的情节,余飞表示,这是比较具体的故事核,如果是创作者首创的、独创的,其他创作者再使用,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余飞表示,所谓原创,并不是去写一个别人完全没写过的作品,而是在吸纳的同时又有独创性的整合,让别人看不出你借鉴了什么。“一部作品成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也有商业运作的因素,不能认为只要成功了,做什么都是对的。市场是多元的,我们允许有各种现象存在,但什么是好的、高雅的,什么是雷的、低俗的,业界必须有所引领。”

  “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创意不可复制,一部作品如果在核心人物关系、主题脉络情节、具体细节上都和前人有大面积雷同,它的原创性一定是值得质疑的。”编剧梁振华认为,琼瑶诉于正剽窃事件,给编剧业界敲响了警钟:借鉴和抄袭的边界有时是模糊的,但作为编剧,应当恪守创作的伦理底线,“任何创作都不是平地起高楼,一定是在前人基础上不断吸纳、融合、贯通,但如果核心创意完全来自他人,就变成别人作品的寄生虫,创作也会沦为机械复制。也许目前在法律上不能进行有罪判定,但如果违背了写作道德,对别人创作所倾注的大量心血、对观众也是极大的不尊重”。

  针对目前编剧维权困难的现状,梁振华透露,其实很多剧本的版权不在编剧自己手上,编剧写完一部作品,著作权本应该属于作者,制片方可以获得拍摄权,但现在很多制片方在合同里会规定版权归属,还有很多剧本是委托创作,由制片方付订金订制剧本。“新入行的编剧,甚至很多老编剧,60 %以上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谈侵权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由于目前编剧是行业中的弱势群体,“即便著作权属于编剧本人,发现了其他作者的侵权行为,编剧又能怎么样”,如果不是像琼瑶这样有影响力的创作者,发出声音可以被业界和公众听见,普通编剧申诉维权,官司打起来耗时、耗力、耗神,而且收效甚微。

  “编剧几乎没有能力阻止这个现象。”谈及解决之道,梁振华寄希望于编剧自律和行业自律,“编剧自身不能抄袭,一个剧本最难的是顶层设计,包括核心主题,人物关系、性格,情节脉络,如果这些都和别的作品一致的话,几乎就成了改编;行业内应形成一种道德谴责力和行业守则,违反者应该被整个行业反对。”

来源:中国艺术报

http://www.shwenyi.com.cn/renda/2012shwl/n/wypl/u1a6016791.html 


近八成受访者:编剧遇剽窃,维权难在取证

 


原文地址:http://money.163.com/14/0419/02/9Q5LSPRN00254TI5.html

Tags: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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