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瓶梅》时代关于毒药的管制
后来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里,对于毒药有明确的管制规定:凡是使用毒药害人的、与卖给其毒药的人都要处绞刑。不过这条法律有个但书:这里的毒药是指性质、剂量足以使人致命的,而且下毒药的、卖毒药的都是明知故犯、有杀人故意的,如果是可以治病的带有毒性的药物,卖方并不知道买方是打算害人的,卖方就没有罪。而买方买了毒药没有使用的,仍然要处以流二千里的刑罚。
根据唐律的立法解释,该条法律所言的毒药,是指“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足以杀人的药物。鸩毒是一种传说中的毒药,据说鸩是一种比老鹰还大的猛禽,鸣声大而凄厉,它的羽毛有剧毒,用它的羽毛在酒中浸一下,酒就成了鸩酒,毒性很大,几乎不可解救。冶葛,学名钩吻,是马钱科胡蔓藤属的常绿缠绕藤木的野生植物,全株有毒。在我国南方分布广泛。乌头是一种毛莨科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分布很广。它含有多种生物碱,会导致人神经麻痹。附子是乌头子根的加工品,是一味用途极广的中药,药效“回阳救逆,补火助阳,逐风寒湿邪”,但剂量过大则会引起中毒。
另外,唐律同样规定腐败有毒的脯肉必须立即焚烧,违者杖九十,因为没有及时焚烧有人误食死亡的,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罚。如果是故意出卖使人中毒的,要判处徒一年的刑罚,导致人死亡的判处绞刑。
唐律列举的毒药还主要是以植物、动物性药物为主。实际上砒霜、雄黄之类的矿物性有毒药物的使用也已经很普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浸种撒药,防治病虫害,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虫鼠害防治。砒霜等药物还用于医疗一些疑难病症,是重要的药物。由于药物发现和生产的扩大,毒药的危害性日益严重。后代的法律加重了对于毒药的管制和毒药害人罪的处罚。
明律明确规定:使用毒药杀人的就要处以斩首,为谋杀目的买好毒药尚未使用的,也要处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而卖给毒药的,与毒药害人罪犯同样处刑。以后考虑到这些规定过于严厉,将下毒杀人的改为绞刑,知情卖毒药的死罪减一等(流三千里)。药铺货卖砒霜信石,管理不严,“若不究明来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即使不知情,也要按照“不应得为”罪名处杖八十的刑罚。以后清朝法律进一步加强有毒药物管制的力度,规定在有人来往的地方放置毒药灭鼠毒兽,结果有人因此中毒身亡的,要比照无故向有人居住房屋射箭投弹致人死命的法律处理,放置人要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给埋葬银十两;如果放置地点是在行人罕至处所而有人中毒身亡的,也要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罚,先判处刑罚、再折合为赎刑向官府缴纳赎免刑罚的款项,由官府转交受害人家属。
因此从《金瓶梅》小说成书时代来说,西门庆拿药、潘金莲下毒,都已经触犯了死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