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已规定管制毒物
中国古代法律在很早以前就已经确立了毒药的管制制度。比如从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里,我们看到的秦国的《田律》里就已规定,每年的春季二月时分,不得为捕鱼鳖在河池水域下毒。
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二年律令》里,可以看到很多汉朝法律对于毒物的详细规定。比如《贼律》中有两条条文都是对于剧毒物品的严格管制规定:凡是私人拥有箭毒的,或者是能够用于涂抹在箭头的毒药“堇毒”、“毒”、“鼷毒”,以及自己配制这些毒物的,都要处以“弃市”(死刑)。只有在皇帝曾经下达诏令、命令边疆地方政府配制的,以及边防军队才可以收藏这些毒物。但是边防军人出外作战、追击后,回到军营应立即归还剩余的毒箭,超过五天还不归还的,就作为私藏毒物罪处以死刑。
另外,对于腐败变质的肉食品,也有专门的管制规定。当发现腐败的“脯肉”(肉干)造成了人死亡、患病的,必须立即将所有的剩余脯肉全部彻底烧毁,即使是属于官府的脯肉也要烧毁。应当烧毁而没有烧毁的,按照脯肉的价值计算赃值,比照盗窃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