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13个殖民地都是单独的实体,有相对独立的政治体制。按照它们与英王的不同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特许(自治)殖民地,如罗得艾兰、康涅狄格。自治殖民地由英王直接向殖民地颁发特许状,总督由当地议会选举产生,经英王批准,任期一年。议会采用两院制,议员均由自由民选举产生。法官由总督和参事会任命。第二种是业主殖民地,如马里兰、特拉华、宾夕法尼亚。这些殖民地是英王封赏给他的大臣或大贵族(即业主)的。总督由业主挑选,经英王批准后任命。除宾夕法尼亚之外,马里兰和特拉华都采用两院制议会。上院由英王或业主任命,下院由自由人选举。法官也由总督和参事会任命。法律一般须经英王批准。自治和业主殖民地都承认英王的宗主权,每年要向英王缴纳象征性的租税。第三种是王室殖民地,由英王直接派遣总督治理。王室殖民地共有8个:马萨诸塞、弗吉尼亚、新罕布什尔、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纽约、新泽西和佐治亚。它们大多也采用两院制,上院由英王任命,同时充当总督的参事会,下院由自由人选举,一切法律需经英王批准。法官由总督任命。在上述三种殖民地中,有关案件均可向英王的枢密院上诉,枢密院也拥有审查殖民地立法的权力。一般来说,殖民地的制度是革命前英国的君主制度的派生物。
北美殖民地是英国人定居的海外拓殖地,因此不同于那些被征服后进行统治的殖民地。通过上述制度不难看出,各殖民地拥有巨大的自主权,殖民地民选议会掌握着财政、立法大权,能够对政府实施有效影响,使其充分尊重民意。当地总督也多顺从它的意志。
此外,殖民地居民也能享受到比较大的民主权利。北美选民财产资格仅为40先令,大多数成年白人男子都有资格参加选举,其选民比例高于英国本土。殖民地的许多州还实行以市镇为单位的自治。当地居民直接参政,自己管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