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年议会改革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1)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具体规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个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议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间的31个城市只能保留一个议席。空余下来的席位给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席位。(2)更改选举资格,扩大选民范围。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工业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得到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到1832年英国大约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选举权。这次议会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67年改革法案对议席分配再次作了调整,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别增加1个议席,伦敦增加4个议席,另有9个中等城市各获得1个议席;25个议席分给兰开夏、约克等郡;1个给予伦敦大学;2个给予苏格兰大学;其余5个给予苏格兰各郡。法案还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第二次议会改革基本取消了“衰败选区”,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小资产阶级和上层工人都获得选举权,英国在议会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下层工人和全部农业工人仍未获得选举权。
1884年12月,议会通过两个新的改革法案,一个是《人民代表制法》,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样,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选举资格基本统一起来,英国的选民总数又增加1倍,达到450万人。不过,依靠父母生活没有单独成家立业的男子,以及家庭佣人和全部妇女仍被排斥在选举大门之外。另一个是1885年1月议会通过的《重新分配议席法》。它取消了人口不满1.5万人的72个城市单独选派议员的权利,把它们并入所属各郡;人口在1.5万到5万人之间的36个城市取消1个议席,大体按照每5.4万人分配1个席位的标准,将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除22个城市和牛津、剑桥两个大学选区仍保持两个议席外,其余选区均实行单一选区制,即1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这样基本接近于平均代表制原则,对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处。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以选举权,1928年又将妇女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21岁。成年公民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