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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2013-11-01 18:38:17 来源(剧本网www.juben98.com): 作者: 【 】 浏览:19181次 评论:1

例:

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

甲方有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

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

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近年来,编剧被欠薪事件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以往的编剧与制作方的

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对编剧很不利,“很多合同中间都会有一句协议——

改到作品满意为止,这个条款很模糊。”这个条款过于主观,没有具体标准,

往往成为制作方刁难或者拖欠薪资的理由。


编剧行业‘霸王条款’太多了。”最常见的几条“罪状”,其一,编剧基本没有发言权,任由制作方与导演摆布,剧本修改要达到投资方要求的标准为止。其二,剧目不开拍不给编剧税后的酬金,这其实就是变着法儿拖欠稿酬,因为首先,质量的认定标准十分模糊,完全由对方说了算;其次,开拍与否无法由编剧决定。很多人拿着剧本四处找资金,拿不到钱就不给编剧稿费,甚至不经编剧同意倒卖剧本版权,把拍摄中的难度和风险转嫁给编剧。

在投资方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多数编剧只能忍气吞声,而选择沉默的原因是:编剧卖剧本靠的是圈内人缘。某编剧无奈地表示:“如果打官司,圈内的制作公司都会认为你是‘刺头’,对你敬而远之,这样今后写的剧本就将面临没有市场的危机。而且打官司消耗掉的时日可能会使剧本失去很多可以投拍的机会。”面对这些情况,现在很多编剧惟一的解决办法是把定金退还给制作方换回版权,再继续奔走寻找下一个制作方。



【大家遇到的过的霸王条款均可回复贴出!】


Tags: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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