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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例(一)
2012-02-03 19:10:19 来源(剧本网www.juben98.com): 作者: 【 】 浏览:8251次 评论:0
电视剧《生死依托》编剧获赔60万元
  2009年4月,针对《生死依托》剧本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晟龙天华投资有限公司向编剧林海鸥支付稿筹及违约金共计60余万元。
  2007年10月,林海鸥与侯军、邓宝签订协议书,约定林海鸥创作30集电视剧《生死依托》的剧本,侯军、邓宝分3期支付稿筹。如迟付支付稿酬,需每日向林海鸥支付总稿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签订合同后,侯军、邓宝向林海鸥支付了首期稿筹25万元。2008年2月,侯军、邓宝、林海鸥与晟龙天华公司签订《电视剧生死依托转让协议书》,约定侯军、邓宝将委托创作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晟龙天华公司。林海鸥履行了创作和交付电视剧本的义务之后,晟龙天华公司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对电视剧本的内容和字数提出异议,但是始终未向林海鸥支付稿筹,故林海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晟龙天华公司支付稿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侯军、邓宝、林海鸥与晟龙天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晟龙天华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该剧本的内容和字数提出异议,应当向林海鸥支付稿筹以及违约金,故作出上述判决。
  越剧《梁祝》VCD版被判侵权
  2009年6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刘南薇子女刘耕源、刘朝晖与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定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原告称,其父亲刘南薇创作完成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1989年刘南薇去世后,他们依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2008年7月,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中使用了上述剧本且未署名,据此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类似案件分别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涉案剧本的历史演进过程,最终认定刘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在制作、出版、发行的VCD中使用了涉案剧本,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红色追击令》制片方被诉侵权
  称自己辛苦创作的电视剧本被侵权,2008年8月,国家话剧院女编剧雷女士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制作方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视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雷女士称,2004年10月,被告北京金盾信通公司的马经理以海南洋浦金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由雷女士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1万元。签约后,雷女士创作了14集剧本交付给马经理,马经理支付了部分稿酬后,再无下文。此后她多次找马经理交涉,但其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支付剩余款项。2007年7月,雷女士发现两被告已将她创作的14集剧本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并在多家电视台播出。
  《瓦铞子煨汤》侵权案庭外和解
  2009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结知名作家方方诉情景电视短剧《瓦铞子煨汤》版权侵权纠纷案。
  2006年,方方发表了反映武汉市情民意的中篇小说《中北路空无一人》,武汉电视台采编中心陈某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瓦铞子煨汤》,后与武汉某影视艺术传媒公司签订合同,将所有著作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将《瓦铞子煨汤》拍摄成电视剧短片,去年元月在武汉电视台播映。方方发现后与武汉电视台、采编中心、影视传媒公司及陈某本人进行了多次联系、沟通和协商。与影视传媒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方愿意承担部分经济损失,但与陈某、武汉电视台协商无果。去年12月,方方以电视短剧《瓦铞子煨汤》构成剽窃为由,将陈某和武汉电视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因武汉电视台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变更为武汉广电集团。经法院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
  剧本《十全十美》引发版权纠纷
  因认为自己创作的剧本《十全十美》被侵权,原告萧峰将北京讯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和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2008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萧峰称,2006年5月,其应被告之一北京讯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邀请,为其创作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剧本的初稿与定稿。同年7月,被告讯腾公司以“原告所写剧本未能达到拍摄标准,需要更换编剧重写”等为由退稿。2008年1月,原告从新华书店购买到了由讯腾公司出品的《调包》DVD,其内容与原告所写剧本基本雷同;原告又于网络上查到由讯腾公司以及另一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贺岁剧《相约北京》正是原告所创作的《十全十美》。
  萧峰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剧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金婚》剧本版权纠纷原告索赔121余万元
  因电视剧《金婚》剧本纠纷,编辑李女士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市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两被告与原告签定协议,聘任原告担任电视连续剧《金婚》编剧之一,负责创作50集剧本中后25集剧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了全部剧本初稿,并按照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且交付了部分修改稿。期间,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支付了前10集的费用8.1万元。
  但2006年6月初,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突然通知原告剧本要退稿,并与原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协议书。但该约定没有得到履行,《金婚》播出前后,原告的著作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原告不仅受到了经济损失,同时遭遇了名誉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和销售侵权电视剧《金婚》及其DVD制品,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1万余元。(知识产权报)
  剧本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例的延伸内容:知识产权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2.知识产权分类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3。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及其注意事项。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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